近半年來不斷調漲的企業法定成本,不斷衝擊的企業勞動檢查,不斷激增的企業勞資爭議
身為企業主的您還能漠視多久?
◎只要僱用員工1人的事業單位都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以免受罰又賠償。
就業保險法(民國103年06月04日修正)請詳閱第二章第5條;投保規範、第七章第38條;罰則。
第 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
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第 7 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7 條 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
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身為企業主的您還能漠視多久?
◎只要僱用員工1人的事業單位都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以免受罰又賠償。
就業保險法(民國103年06月04日修正)請詳閱第二章第5條;投保規範、第七章第38條;罰則。
第 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
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第 7 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7 條 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
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摘要 :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原本在飲料店擔任外送員,卻不幸發生意外死亡,家屬事後才發現老闆因為店內員工不到5人,沒有投保勞保,因此領不到127萬的死亡給付,權益大受影響,所幸法官認為,只要有受雇關係,業者都必須投保,也得對員工負擔相關責任,因此最後還是判老闆必須賠償127萬。
勞資新聞報導
勞基法保護勞工,誰來保護雇主?
本國人壽保險業歷年投保率:53年(3.57%)、83年(149.89%)、102年(321.85%),數據顯示目前台灣平均每人身上擁有3份以上保單。
身為雇主,每雇用一名員工就等同於必須承擔一個家庭的勞資管理風險(勞基法、勞動檢查法、勞保法、就保法、健保法、職安法、職災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工福利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各項勞動法令),換句話說;雇用一名員工就必須承擔上萬條勞動法令可能讓雇主賠上數以百萬、千萬的勞資管理風險,更何況雇用十名員工、百名員工甚至千名員工?
中大型企業內部即便有專業的人資主管、法務主管、財會稅務主管,也僅能貢獻一己之力,如何一肩承擔雇主數以百萬、千萬的勞資管理風險?
身為企業主管的您,如果有機會完全轉嫁企業內部勞資管理風險(賠上數以百萬、千萬不必要的支出),您還會想繼續獨自承擔嗎?
本國人壽保險業歷年投保率:53年(3.57%)、83年(149.89%)、102年(321.85%),數據顯示目前台灣平均每人身上擁有3份以上保單。
身為雇主,每雇用一名員工就等同於必須承擔一個家庭的勞資管理風險(勞基法、勞動檢查法、勞保法、就保法、健保法、職安法、職災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工福利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各項勞動法令),換句話說;雇用一名員工就必須承擔上萬條勞動法令可能讓雇主賠上數以百萬、千萬的勞資管理風險,更何況雇用十名員工、百名員工甚至千名員工?
中大型企業內部即便有專業的人資主管、法務主管、財會稅務主管,也僅能貢獻一己之力,如何一肩承擔雇主數以百萬、千萬的勞資管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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